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消费者翘首以盼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终于出炉,正式成为国家法规,并确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意味着未来中国汽车消费者会受到更多的保护。条例中针对生产者召回缺陷汽车产品存在的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在提高罚款额度的同时,增加了吊销行政许可等处罚措施。
缺陷汽车召回条例明年起施行
相关部门建立召回信息共享机制
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日前,这一草案终获通过,并确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针对生产者召回缺陷汽车产品存在的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在提高罚款额度的同时,增加了吊销行政许可等处罚措施。
其中,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并要求“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汽车产品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海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消费者投诉、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九条中规定,“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以及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也就是说,购车10年之内,汽车如果出现召回事宜,未通知车主的,车主都可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拒不召回处以货值金额1%以上罚款
从2004年3月开始,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我国开始实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截至2011年底,共实施召回419次,累计召回缺陷汽车产品621.1万辆。这个数字在世界范围内来看,都是小之又小。
条例实施后,从明年1月1日开始,汽车生产者如违反该召回管理条例,将面临大力度处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汽车产品经营台账、维修记录等情况,都将被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条例规定,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质检部门缺陷调查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过,对于经责令拒不召回的企业,草案中将被处以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此次实施的条例中,这一比例改为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下限标准有所下调。即便如此,以每辆车10万元计算,假设召回数量在1000辆,拒不召回的代价也将达到百万元。这样的处罚力度,可以说将对汽车制造商有着巨大的震慑作用。
业内人士呼吁专业维权
业内认为,旧版的《汽车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存在三个主要问题,仅为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低;惩罚力度弱,仅以3万元为上限;厂家责任和义务不明确。这导致的结果就是对厂家约束力不强。此次通过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从内容上将这三大问题都给予了解决。
不过,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维权仍存在难度。汽车行业分析人士张志勇认为,就每一个汽车产品所存在的缺陷来看,其涉及的经济金额很小,消费者很难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去实施维权行为。因此,建立健全专业的维权队伍,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执行效果得到保障的最佳措施。
“因为汽车产品具有高度的专业性,而目前的消费者维权机构则更多的是一般意义上的维权,对于汽车产品则缺乏专业的认识。为此,建立一批专业的对于汽车行业有深入了解的维权机构,才是真正解决汽车消费者被缺陷汽车产品困扰的根本之道。”张志勇表示,一个由汽车专业人才、汽车法律人才组建的汽车消费者维权机构,来代理消费者进行缺陷产品的投诉、跟进、解决乃至上诉到法院,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事半功倍的。(记者 耿雅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