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七里湾龙潭水质总氮和粪大肠菌指标超标,不能被人畜饮用
被告:环境监测中心不具备水质监测的资质
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云南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再掀波澜。昨天,不服一审判决的被告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和昆明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联合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昨天开庭审理了此案。
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简称三农公司)和昆明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简称羊甫公司)提出,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令两公司赔偿治污费用、损失评估费、该案诉讼费用等共计434万余元的判决,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请求,并判决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上诉公司:
生猪已卖,没再污染环境
法庭上,法官综合了三个争议焦点,并围绕这3个焦点进行了质证、辩论。生猪养殖场的废水污染是否还在继续?颇受争议的七里湾龙潭水质是否已经恢复?三农公司和羊甫公司是否该承担生猪养殖导致的污染责任?
对于这些问题,三农公司和羊甫公司认为,2009年11月14日污染事故发生前后,已经架设了8.5km的污水收集管网,修建了2000立方米的污水收集塘并做了防渗处理,修建了2000立方米的沼气池、日处理400立方米污水处理站,对园区产生的污水进行了有效的收集和处理。2010年4月后,养殖小区没有发生过污水外排和渗漏的情况。同时,上诉方还认为,到2010年10月底,两公司已经出售了其养殖的全部生猪和种猪,猪舍已经清空,没再对环境造成侵害。
“我们提供的这些照片足以证明位于官渡区的标准化生猪养殖基地还在继续,而且4月15日我们也去到了现场。”公益诉讼方昆明市环保局表示,在此案一审开庭的前后,被上诉人及支持起诉人曾多次对现场进行勘查,均发现生猪养殖基地既未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也未将部分治污设施投入运行。
而就在二审开庭前的4月13日,本报记者回访污染事故发生的生猪养殖场时发现,虽然三农公司已建环保设施并停止了生猪养殖,但仍有217户养殖户在养殖生猪。4月15日,在昆明市环保局的带领下,省高院等单位也赶赴生猪养殖场查看了事故现场的污染情况。
市环保局:
下属机构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
七里湾龙潭水质到底恢复了没有?这是昨天的庭审中双方争议的一个最大焦点,争议的根本问题则是双方都认为自己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才是准确的。
三农公司和羊甫公司认为,七里湾龙潭水质不仅优于周边农村饮用水的水质,同时也优于污染前该龙潭的水质。
三农公司和羊甫公司同时还对昆明市环保局的水质检验报告提出了异议:出具水质检验报告的昆明市环境监测中心,不具备水质监测的资质,且取样地点是小堡子大龙潭,不是七里湾大龙潭,二者距离超过3公里;监测中心是市环保局的下属单位,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不认可监测中心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书内容。两公司认为,他们委托的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和昆明市疾病控制中心出具的报告显示,七里湾龙潭的水质是属于正常范围的。
庭审中,上诉方还提交了一份申请书,请求法院组织除环保系统以外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七里湾龙潭水、花庄河水库水、小堡子龙潭水的水质进行检验,以客观公正地判断七里湾龙潭水目前是否仍然被污染。
昆明市环保局认为,昆明市环境监测中心和嵩明县环境监测站是国家法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该案的诉讼利益并不归属于被上诉人享有,而归属于社会公众享有,因此下属机构昆明市环境监测中心并不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从昆明市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看,七里湾龙潭水质的总氮和粪大肠菌监测指标仍然持续超标,不符合国家标准,不能被人畜饮用。
检察院:
不停止污染,要追究刑事责任
昨天的庭审一直进行到下午6点30分。最后,法庭让昆明市检察院作支持公益诉讼的陈述时,检察院表示,希望上诉方尽快停止对养殖场周边环境的污染。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原《刑法》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了较大修改。“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庭上,昆明市检察院人员表示,如果上诉人不按照相关规定停止污染侵害行为,将按照新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昨天法庭未当庭宣判。(毛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