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连续三个月达到或超过3%时,将启动临时价格补贴措施。昨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根据《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我省昨天发出补充通知,联动机制从2011年6月8日正式施行,指数数据自2011年6月份算起。
低保、失业人员为保障对象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主要包括河北省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联动机制保障项目包括临时价格补贴、城乡低保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临时价格补贴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原有资金渠道进行补贴。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临时价格补贴的标准按实际涨幅计算;涨幅不足3%的,按3%计算。城市每人每月补贴金额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放;农村每人每月补贴金额不足5元的,按5元发放。
已调整低保标准的原则不补贴
全省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连续三个月达到或超过3%时,由省统一启动临时价格补贴措施。全省虽未达到启动临时价格补贴条件,而部分设区市达到启动条件的,可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年内已经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如不出现较大市场价格波动,原则上不再启动临时价格补贴措施。
如调整标准时间安排在下半年,自调整标准决定正式生效当月起,6个月之内不再安排临时价格补贴措施。
省价格调控部门建议启动或中止
省价格调控部门将根据河北省调查总队编制的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定期召开协调会议,适时提请政府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的建议。
通知还要求,全省达到城乡低保标准调整启动条件时,由省统一做出安排;未达到全省启动条件,而部分设区市达到时,由各设区市自行确定。此规定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