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人每月补贴额=当地现行低保标准×当地月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
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8月1日,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联合发文,对我省6月8日出台的《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作出补充说明。明确规定,临时价格补贴达到启动条件的设区市可根据情况自行启动。
五部门明确规定,全省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下同)连续3个月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由省统一启动临时价格补贴措施,全省虽未达到启动临时价格补贴条件,而部分设区市达到启动条件的,可根据情况自行确定;临时价格补贴标准的计算,以当地月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为依据,每人每月补贴额=当地现行低保标准×当地月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临时价格补贴和标准按实际涨幅计算;涨幅不足3%的,按3%计算。城市每人每月补贴金额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放;农村每人每月补贴金额不足5元的,按5元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临时价格补贴,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原有资金渠道进行补贴。我省还明确,全省达到城乡低保标准调整启动条件时,由省统一做出安排;未达到全省启动条件,而部分设区市达到时,由各设区市自行确定。
对城乡低保和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的临时价格补贴,我省明确规定,年内已经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如不出现较大市场价格波动,原则上不再启动临时价格补贴措施。如调整标准时间安排在下半年,自调整标准决定正式生效当月起,6个月之内不再安排临时价格补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