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被告人张传权在庭审现场。
中国网·滨海高新讯,7月1日,安徽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原滁州市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张传权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传权,男,定远县人,1953年8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1998年8月至案发,被告人张传权先后担任来安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滁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企业改制、土地征用、工作安排、职务调整等方面,在逢年过节、儿子上大学、结婚之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人民币2930325.7元、美元5400元,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另外,张传权家庭财产中还有人民币1579640元、19099.57美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传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另被告人张传权的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差额巨大,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张传权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协助追回全部赃款和赃物,具有自首情节,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具有重大立功情节,在关押期间,制止他人自杀,积极挽救他人生命,认定为立功。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庭宣判后,张传权表示服判,不要求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