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报道,贵阳市客管局、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支队、医疗保险中心和贵阳环城高速公路营运有限公司等部门,要求违规的个人和企业登报检查或道歉。此举引起公众强烈争议,有法律界人士和行政学专家更是认为,这种做法违反了行政处罚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对此,有当事部门回应是违规者的“自愿行为”,贵阳市审计局则表示其初衷是“给市民一次改正机会”。(9月16日《中国青年报》)
登报检查或道歉,毫无疑问是一种“法外罚”。从民间习俗看,中国人是最爱面子的,“人活一张脸,树活一张皮”是公众性格的真实写照。因而,贵阳市有关部门所谓的违规者“自愿”登报检查或道歉绝不是事实,不过是背后更严厉处罚威胁下的“被自愿”而已,而所谓的“给一次改正机会”就更不可信了。虽然执法部门表面上如此解释,但它们追求的恰恰是登报检查或道歉给违规者带来的“耻辱感”,以及给公众形成的威慑力,或许背后还有刊登检查或道歉书的600元收费中的利益分成,因为这是不用上缴国库的,而罚款则必须全额上缴国库。
这种现象对我国法律权威的消解和对公众法治信仰的损伤,是不言而喻的。究其原因,是由于我国法律缺乏有针对性的原则,相关内容模棱两可造成的。比如舆论每每指责“法外罚”时只能拿出法理上的“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而我国行政处罚法却并没有“处罚法定”原则的具体规定,更没有“禁止行政机关法外制裁”的内容,从而导致“法外罚”不被认为是“制裁”而游离于法律监督之外,成为个别执法机关的“无影掌”,想用就用不受监督和约束。 (李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