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上午,韩寒起诉百度侵权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百度侵犯韩寒的三部作品的著作权,共赔偿韩寒将近10万元,但驳回了韩寒要求道歉和关闭百度文库的其他诉求。庭审后,韩寒的代理人表示对此判决结果“在意料之内”(9月17日人民网)。
韩寒起诉百度事件,终于告一段落了。虽然百度近10万元的赔偿,距离韩寒所提出的76万元赔偿要求有很大的距离,但在笔者看来,胜诉的意义要远远大于赔偿多少的问题:一方面,进入网络时代,作家应该具有版权保护的意识,看到网络上疯传自己的作品,应该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另一方面,也要给一些商业网站提一个醒,网络并非完全自由共享,网络之中亦有版权问题,如果不尊重作家,再大的商业巨头也可能会成为被告,也有可能败诉。
虽然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并无专项法律问世,但版权保护并非无法可依。2001年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此外,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因此,韩寒起诉百度,是在进行维权。
百度之前的态度,还算坦诚。百度被控诉之后,三天之内就删除了“作家维权联盟”的所有著作,并且还向作家们进行了道歉。这样的态度,应该值得尊重。但是,在法律层面,一直还缺少一个应有的定论,或者说是“定性”。有些问题不是仅仅删除和道歉就能了事的,态度上的认错和责任上的赔偿完全是两个层次。作家们之前因为百度文库的免费上传与下载在版权上蒙受了损失,司法对这个损失应该有一个保护,作家们也应该得到赔偿。
韩寒以及“作家维权联盟”与网络巨头打官司,此前并不被法律界人士看好。因为百度文库属于开放的网络存储平台,应适用“避风港原则”,即发生著作权纠纷时,网络提供商接到相关投诉后,负有审查、删除的义务,否则视为侵权。最终,韩寒以及“作家维权联盟”还是胜了,百度败诉了。这是法律对知识产权的应有尊重,是作家应该获得的尊严。
从这个角度说,韩寒胜诉百度就显得特别有范本意义。韩寒以及“作家维权联盟”用实际的法律行动告诉所有作家,在网络信息时代,码字者应该拥有自己的版权保护意识,而且能够联合起来勇于面对商业巨头,并且敢于诉诸法律。作家,不应该是沉默的羔羊,无论是面对纸制盗版,还是网络上的自由传播,都应该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站在法治建设角度说,我们仍然没有一部像样的关于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法规。也希望,百度文库事件的宣判能够倒逼出一部关于网络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2011年6月,北京市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指导意见(试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地方性法规,希望其他地方也能够及时跟进,也希望能有一部全国性的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