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老汉当业余“房中介”,介绍弟弟将名下经济适用房“卖”给他人,后又介绍该名买房人将房屋“卖”给自己的继女和女婿,入住时因不符合规定遭拒绝,遂引起纠纷,上述人员全部对簿公堂。日前,红桥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诉争房私自转让违法,上述协议均属无效合同,由此所得财产应依法恢复原状。
红桥区法院经审理查明,60多岁的张富和50多岁张贵是亲兄弟,张富的继女和女婿分别是钱某、赵某,李某是为让孩子在津上学而买房落户的外省人。2008年张贵经张富介绍向李某转让其已获得的经济适用房购房证,并签订协议书,张富以中间人名义签字,李某交纳购房款项26万余元,并取得张贵名下该房相关全部凭据。2009年李某又经张富介绍,将该房屋转卖给张富的女婿赵某,并签订协议书,张富又以中间人名义签字。事后,赵某向李某交付28万元购房款并取得上述全部凭据。2010年张富在帮女婿办理该房入住手续时,因不是张贵本人亲自办理而遭到物业等部门拒绝。张贵得知情况后认为哥哥故意隐瞒实情,欲将房产讨回,遂将张富、赵某、钱某和李某一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上述转让经济适用房购房证协议无效,返还相关票据等。
法院认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天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原告名下本案诉争房属于国家政策规定的拆迁安置用房,购置后五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原告无完全产权且禁止向他人私自转让,如确需出卖,由政府按原价收购。
原告与被告李某的转让经济适用房购房证协议及被告李某与被告赵某有关该房的转让协议,违反了国家禁止性规定,损害了国家公共利益,故均为无效合同,法院予以确认。对上述无效合同,原告张贵和被告赵某、钱某均应承担过错责任。本案当事人因此所获得的财产应依法恢复原状。被告赵某、钱某系夫妻关系,有关所负本案之债应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原告张贵与被告李某的转让经济适用房购房证协议以及被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的转让协议均为无效合同;被告赵某、钱某将有关房屋凭证全部返还原告,如因丢失等原因不能返还,被告赵某、李某应承担因此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原告退还被告李某给付购房款26万余元;被告李某返还被告赵某、钱某购房款28万余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通讯员温金凤 记者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