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不得上市转让
昨日从天津滨海新区有关部门获悉,滨海新区今年起将加大保障性住房上市管理力度,提高上市门槛,进一步稳定保障性住房房源,还原其保障特性。其中,明确经济适用房不得上市转让。
根据新近出台的《天津市滨海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转让。购房人需转让,将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原价格并考虑成新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据介绍,经济适用房不得上市转让在天津市尚属首次明确提出。
《规定》还明确,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满五年,购房人方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增值部分个人收益70%,政府收益30%。除特殊情况外,退出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滨海新区规划与国土资源管理局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相关人士介绍,提高保障性住房上市门槛,是稳定保障性住房房源的需要。目的在于体现出保障性住房首要是居住和住房保障功能,并支持鼓励受保障群体居住。考虑这一规定的可操作性,相关规定今后将在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预计,严格限定保障房上市后,新区保障房房源将会稳定增加,届时可以进一步降低保障人群准入门槛,实现更大范围群体的保障。
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加强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其中,保障性住房管理将实行入住备案制。物业服务企业受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将建立保障性住房住户、住房档案,将住户入住情况登记造册,及时了解和掌握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情况,发现违反规定使用保障性住房以及住户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变化等情况,将及时报告所在功能区房管部门。
此外,住户不得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租、空置、转借、调换、转让、抵押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承租保障性住房,应当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的两个月内办理交房手续并入住。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连续空置不得无故超过六个月。(张勇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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