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加快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鼓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津政发[2007]12号),为加快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委会在自主创新资金中设立“鼓励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自2008年起5年内,每年安排2亿元资金,重点支持高新区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本办法中所指的各种奖励、资助和补贴均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高新区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的领域包括软件产品及服务、软件和服务外包、动漫及数字内容、IC设计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辖区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属于本办法第三条重点发展领域的企业和机构。
第二章 鼓励政策
第五条 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和机构,享受国家和天津市财税优惠政策;经过认定的其他企业和机构,按照其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增值税、城建税在高新区留成部分的额度,实行前五年全额奖励,后五年半额奖励的鼓励政策。
第六条 对于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软件100强企业所设立的企业和机构,按照认定标准予以300万元至500万元的鼓励资金。
第七条 在软件园三期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企业和机构,按照认定标准,予以最高1000元/平方米的购房资金资助,享受资助的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第八条 在高新区内租赁办公用房的企业和机构,按照认定标准,租用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按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予以租赁资金资助,租用面积超出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予以租赁资金资助。以上房屋租赁资助期限为3年。
第九条 鼓励企业和机构建立大学生实训基地。对经认定的实训基地按核准的实训人数予以每人每月500元的实习补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条 对经认定的企业和机构,每新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软件与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予以不超过4500元培训费资助,定向用于上述人员的培训。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与服务外包培训机构,为高新区企业和机构培训软件与服务外包人才(大专以上学历),按核准的培训人数予以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培训资助。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企业和机构中,年薪达到一定标准且连续任职满一年以上的高级人才,予以其在任职期间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一定比例的奖励,最高为30万元。
第十三条 对经认定的企业和机构在海内外成功上市后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 对经认定的企业和机构通过行业内并购方式,扩大了经营规模,整合了高新区内外其它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的资源,对其予以鼓励。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企业和机构,对其所发生的国际专线费用予以一定比例的补贴,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企业和机构,通过CMM系列认证、BS7799信息安全认证和ISO27001信息安全认证等国际认证的,根据认证费用实际发生额,予以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企业和机构,通过高新区贷款担保平台争取金融机构的流动资金贷款,经审核予以贴息支持,单个项目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八条 对经认定的企业和机构,获得国家级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和专项发展资金的予以等额配套资金支持,对获得市级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予以50%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支持企业和机构开展产业发展研究和创新推动工作、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和技术支撑平台、联合攻关、技术联盟等活动,经审核予以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企业和机构用于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专利侵权行为的费用支出,经审核予以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
第三章 义务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认定的企业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最新统计标准,执行软件和服务外包行业的统计制度,加强软件和服务外包的统计分析。
第二十二条 对同一个项目已获得高新区其他鼓励办法配套资助的,不予以重复匹配;已获得高新区资助项目,而未能按时完成的企业和机构,不予以资助;申请资助项目中由区外单位承担的部分,不予以配套资助。
第二十三条 经认定的企业和机构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合理安排和使用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其它用途。凡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和机构,追回已拨专项资金,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和机构必须按项目进度和预定的经济技术指标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变更。
第二十五条 自主创新资金管理小组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有关条款的企业和机构,同时符合高新区其他鼓励办法条件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对特殊类项目由管委会另行议定奖励措施。
第二十七条 高新区设立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促进会,组织推动产业集群和创新集群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八条 软件与服务外包企业和机构的申请认定工作由管委会软件园管理中心负责。
第二十九条 软件与服务外包企业和机构的认定办法、专项资金申请和兑现程序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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