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据内蒙古晨报报道,55岁的王金祥是内蒙古赤峰市规划局原局长,在任期间,敛财百万多元。昨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拆迁帮忙收受贿赂
王金祥出生于1954年8月22日,1982年10月入党,毕业于沈阳农学院园艺专业。
1978年9月,王金祥参加工作。当年9月至1979年10月,任赤峰县(编者注:赤峰县于1993年7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改名为松山区)果园技术员;1979年11月至1981年3月任赤峰县农业局秘书;1981年4月至1986年10月任赤峰市松山区人事局科员;1986年11月至1999年2月任赤峰市人事局副局长;1999年3月至2001年12月任赤峰市委副秘书长;2001年12月21日,47岁的王金祥被任命为赤峰市规划局局长,负责规划局的全面工作,具体分管规划科和办公室。
2004年,赤峰市一房地产开发公司修建一条道路,由赤峰市规划局负责拆迁及工程监督。在拆迁过程中,该公司负责人请托王金祥予以帮助。
当年4月的一天,为了感谢王金祥在修路过程中给予的帮助,该公司负责人将5万元人民币交给了王金祥。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该公司的负责人以同样的理由,再一次来到王金祥办公室将1万美元拍到了办公桌上。
资助考察“赠送”欧元
2007年7月间,赤峰市另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得知赤峰要建少年宫,规划局为发标方后,为承揽工程,该公司总经理给王金祥打电话,请托王金祥在少年宫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给予帮助。
后来,这家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来到王金祥的办公室,以资助王到欧洲考察为由,送给其19100欧元。
另外,2007年,赤峰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了修建该公司开发的赤峰市小商品批发市场,公司总经理去王金祥的办公室请其尽快将公司报送的小商品批发市场规划涉及方案获得审批通过,后在该办公室送给王金祥20万元人民币。
职务之便收受百万
2008年3月,自治区纪检委着手调查赤峰市一些房地产开发商的案件,在询问王金祥的时候,王交代了自己收受贿赂的14件案子。
据查,从2004年到2007年期间,王金祥在任赤峰市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大肆收受14家房地产公司的贿赂款共计94万元人民币,1.5万美元,19100欧元。
王金祥在法庭上辩称:他与送钱的赤峰市各房地产公司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而他所收钱款后,也并未向这些送钱的公司承诺任何事情,关于房地产商要求的各项工作的开展均按照程序进行。
但实际上,这期间的14个房地产修建或变更事项,王金祥均拥有决定权。而他收受的钱并没有主动上交组织,也没有用于公家支出。
为了安全钱埋菜池
经查,王金祥在收受他人的贿赂后,将其中12万元人民币借给了侄子王某购房,将其中的20万元人民币借给了表哥用做生意,交给妻子李某某19万元人民币。
为了安全,他将部分钱款用塑料袋装好埋在自家的菜池子里,部分交给赤峰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暂时保管,其余用于日常开支和生活所需。
对于将钱交给规划局办公室主任暂时保管一事,王金祥称:“我只是想等我退下来后,再将钱上交给组织。”
内蒙古自治区纪检委及赤峰市纪检委在查办该案过程中,共计追回赃款532506.7元人民币,22774美元,22635欧元,已上缴财政。
该案查办期间,王金祥主动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坦白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
在“双规”阶段,王金祥在其犯罪认定书中表示:“自己当初太糊涂,现在万分痛心,后悔莫及,我会积极配合司法部门的工作,将赃款全部退回。”
呼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金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赤峰市规划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94万元人民币,1.5万美元,19100欧元。检察机关认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之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