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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解答公积金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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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滨海高新:www.022china.com 时间: 2009-09-01 13:31:31 |
概要:据介绍,职工在本市租赁住房,并在国土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房租发票记载的房租金额。职工已有其它住房的,不能通过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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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昨日,市政府办公厅、《渤海早报》共同开办的“百姓民生热线”与市政府办公厅、天津电台新闻台联合主办的《公仆走进直播间办公热线》节目合作,共同关注住房公积金。
昨日上午,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现场接听热线解答市民问题,并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政策进行解读。其中,租房是否可以提取本人或配偶的公积金、子女购房如何提取父母公积金等问题是市民在热线中咨询的焦点。
据介绍,职工在本市租赁住房,并在国土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房租发票记载的房租金额。职工已有其它住房的,不能通过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此外,2009年6月13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职工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二手房或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提取父母的住房公积金。
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未使用住房贷款的,也就是一次性付清房款的,职工及配偶、双方父母可以提取购房合同签订当月之前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价款。
二是使用商业贷款买房的,职工及配偶、双方父母可以一次性提取购房合同签订当月之前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的首付款。
三是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的,职工及配偶双方的父母可以一次性提取购房合同签订当月之前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的首付款。(记者曲彤 邵隽 通讯员宝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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