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购买的临建房给邻居造成不便,被邻居告上法庭,虽然不是临建房的建造者,但其成为其所有者就要为此承担责任,日前,法院判令其拆除临建。
郑女士居住在南开区东马路一小区的三楼,二楼住户在三楼的公共露台上倚墙壁擅自搭建起一间房屋,屋顶距郑女士家的窗户仅一步之遥。楼上的业主们不断扔下的垃圾在该屋顶上长期堆积,致使她家终年不敢开窗。郑女士与现居住在楼下的业主陈先生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只好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排除妨碍,拆除擅自搭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
庭审中,陈先生辩解称,2009年6月,他购买了郑女士家楼下二楼的房屋,买房时原房主就已经建好临建房,而且该房与其他临建相连,他不知该如何拆除。
一审法院日前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使用的临建房确实对原告使用其房屋的安全性、舒适性造成影响,被告虽不是临时房屋的建造者,但其从原所有者手中继受并使用了该房屋,其有排除该房屋给原告造成侵害的义务,故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君悦律师事务所郭文礼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告使用的涉诉临时房屋紧邻原告的房屋窗户,给原告使用其房屋的安全性及日常的生活起居造成了严重妨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同时,建筑物的公共空间应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任何人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占为己有。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张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