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地税女副局长受贿获刑13年
减免富华公司220万元税款滞纳金 收受该公司“咨询费”100万元不服判决上诉至一中院
因收受房地产商百万元贿赂,原崇文区地方税务局副局长朱凤珍因受贿罪一审被宣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
记者今天了解到,宣判后,52岁的朱凤珍向一中院提出上诉。
朱凤珍曾任北京市崇文区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调研员。
2000年,税务机关发现投资房地产的富华公司需要补缴税款,并要加收税款滞纳金220万余元。
公司老板王福生找到朱凤珍。朱凤珍建议领导免除滞纳金,理由是富华公司是纳税大户,近期资金困难,对东城区以及北京市的贡献都挺大。她的意见被采纳。
此后税务局稽查科检查小组的人发现了这笔免除的滞纳金。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滞纳金是不能被免除的。
2001年10月,朱凤珍之子出国留学,王福生让自己的公司为朱凤珍支付了签证代理费用1.6万元。
2003年,王福生属下的新美公司开发了西直门的项目,跟首钢签署相关协议总造价3.1亿,其中2.7亿是拆迁费,但首钢没有开发票,新美公司在核算时无法将这部分列为成本。
朱凤珍推荐她妹妹到新美公司做税务代理。王福生安排他人与朱的妹妹的公司签订了税务代理合同,每年税务代理费是30万元。
2004年,朱凤珍以妹妹的公司资金紧张为由,向王福生借款100万元。王福生让财务人员把这笔借款做成了咨询费,给了朱凤珍100万元。
法院认为,朱凤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了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她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和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记者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