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3月18日上午,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山西)省水利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孙廷容挪用公款、受贿、贪污案做出一审判决。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被告人孙廷容利用担任省水电公司经理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挪用山西省水电自供区农网建设与改造专项资金3000万元和3500万元作为抵押,分别贷款3000万元和3150万元,前次贷款用于委托他人进行个人投资理财和炒股,后次贷款用于归还先前的3000万元贷款,后贷的3150万元于2004年5月全部归还,孙廷容从两次挪用公款行为中牟利591910元。
法院审理查明,孙廷容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银行卡三张,卡上累计存有人民币934470.42元,现金175万元及本田CRV轿车一辆,贪污公款40万元,鉴于其在案件侦查期间主动交代自己收受93万余元和10万元受贿的事实,属于部分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家属将涉案赃款予以退还,可视为被告人孙廷容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阳泉市中院依法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孙廷容有期徒刑6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被告人孙廷容受贿所得人民币3053449.42元及挪用公款所得利益人民币59191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孙廷容表示不服判决,将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