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精神,日前,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分类制定全省相对统一的保障标准,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健全低保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机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
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
意见明确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并进一步规范了城乡低保的审核审批程序,提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县级民政部门要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全面审查,按照申请城市低保对象不低于50%、农村低保对象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作出审批决定。
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意见要求,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并完善异议复核制度。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办法的基础上,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到2012年底前,各县(市、区)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省、市、县三级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设置并公布全省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
加强低保与其他社会救助有效衔接
意见要求,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鼓励积极就业,加大对有劳动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要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向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将低保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
意见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社保、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政策及促进就业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差水平、机构建设、经费投入、制度建设等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