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与男友杨先生相恋6年,孙小姐一直不离不弃,好不容易等到男友杨先生考上公务员,开始迎来好日子,不料杨先生此时提出分手,并承诺给孙小姐10万元“青春损失费”,但是两人分手后,杨先生却食言反悔,以各种理由拒绝给钱。律师表示,孙小姐提出“青春损失费”的要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相恋6年 女方始终不离不弃
据介绍,孙小姐与杨先生曾是青岛某所大学的同班同学,两人从2005年开始交往,原本孙小姐的父母在老家为孙小姐找好了一份待遇优厚的工作,但是禁不住男友软磨硬泡,孙小姐决定放弃家乡的一切留在青岛与男友一起打拼。由于孙小姐的成绩一直在班里名列前茅,所以毕业后,她顺利地找到了工作,而男友找工作却四处碰壁,由于两人都是外地人,还合租了一套房子,为了帮男友找到好工作,孙小姐没少付出,外出吃饭、交水电费等,一般都是孙小姐买单,经过一年的复习,杨先生终于在去年考上了公务员,并且在单位上混得不错,颇受领导赏识。
爱意已去 男友答应付损失费
随着男友工作稳定,两人的经济条件也是越来越好,孙小姐以为苦尽甘来,以后可以尽情过好日子了,但没有想到,杨先生对她却是越来越冷漠,终于在前些日子,向孙小姐提出了分手,并从两人租住的房子里搬了出来,无论孙小姐如何苦苦哀求,杨先生始终不愿回头,“跟我分手,不会让你再过安稳日子!”心灰意冷的孙小姐表示,如果杨先生不回头,她就要去单位闹,因为事关前途,为了“脱身”,杨先生向孙小姐出具了一份“青春损失费”10万元的欠条。欠条说明:“欠孙小姐青春损失费10万元,分5年还清,还清前保持单身。”然而,当孙小姐问杨先生要钱时,杨先生反悔又不同意了,说那是孙小姐逼他写的。
律师说法 法院不认“分手欠条”
记者昨就此事咨询了岛城律师事务所的徐立鑫律师,徐立鑫认为,借贷关系是基于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而形成的。从欠条的形成过程及内容看,欠条实质是杨先生因解除恋爱关系而无奈承诺给孙小姐一定补偿的协议,即所说的“青春补偿费”,但此类补偿费用的约定于法无据。“依据法律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本案中的“青春损失费”是关于恋爱关系的协议,恋爱的基础是恋爱自由,如果这种“青春损失费”受到保护,就意味着恋爱双方不能随意分手,这与婚姻关系是不同的,这是对人身自由的一种变相限制,因此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徐立鑫说。(新华网山东频道/青岛早报 徐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