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日前,旅游部门在全市旅游系统开展了“品质旅游伴您行”活动,并印发了“天津市旅行社质量管理规范指导范本”,再次明确了导游进行导游活动时的行为,另外还明确了旅游者在导游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时可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明确,导游应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进行导游活动时,导游应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但不得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
导游应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导游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应立即报告旅行社。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导游应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
“黑导游”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导游,以及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导游,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