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商家突然人间蒸发,消费者手里的消费券变成了“废纸”!近年来,这样的情况屡有出现,市民对此无以应对,这不,市民吴先生前不久也遭遇了这种闹心的事!
“这家‘天津市世纪东方红风味酒楼’的消费券是2009年年初单位发的,当时一共发了价值3000元的,分为3张,每张面值1000元,到了2009年年底时,我已经在这家饭店消费了2000元,而今年过了春节以后,我发现饭店老板已经把店面转让出去了,装修的人员说,我这1000元的券已经作废了,人家根本不认。”吴先生对记者说。
记者看到,吴先生手中的这张就餐券上未注明使用有效期。据吴先生介绍,自己所在的广告公司之前承包了这家饭店的广告业务,结算时饭店的老板用就餐券抵了部分欠款,广告公司就把就餐券发给吴先生等多位员工。
近日,记者来到位于大沽南路上的“世纪东方红风味酒楼”,只见饭店原来的广告牌还在,店内有十余名工人在贴墙砖、锯木料。经过装修工人的指点,记者找到了老板。记者以手里还有这家店的就餐券为名询问还能不能在此使用,“你的消费券是多大面额的?”“1000元的。”“哦,不能用了,我是去年12月份才接手这个店面的,跟之前的老板是两码事。”在问及是否可以提供之前老板的相关信息时,该老板表示“不知情”。
为此,河西区工商局东海分所的工作人员进行了情况调查,工作人员表示,旧饭店名为《天津市世纪东方红风味酒楼》的营业执照登记还没有注销,通过之前饭店负责人登记信息,联系上了旧饭店的负责人。电话中,旧饭店负责人称自己在山东,对于吴先生的消费劵,已经没有能力再兑现。工商人员对此表示,会尽力查清问题,同时需要吴先生拿出当初饭店给公司抵债消费券的相关文字协议,以便快速与当地工商所进行联系。
说法:
饭店侵害消费者权益
吴先生觉得消费券并不是自己花钱买的,所以对饭店的行为是否侵害了自己利益产生了怀疑?
天津津华律师事务所的杨涛律师表示,吴先生用饭店的消费券已经进行过消费,饭店也承认消费券的有效性,这足可以说明吴先生属于消费者。
商家的做法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法》第17条规定: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却又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难题:
“预付消费”不好管
近年来,不少商家推出“消费券”,而消费者们也为此进行了“预付消费”。记者调查得知,“预付消费”现多为服务娱乐性行业,大到商会、球会,小到美容院、健身房、洗车房……工商部门表示,这种方式给消费者带来实惠和便利的同时,商家也有了相对稳定的回头客。但很多商家只顾当时的利益,像吴先生这样的情况我们很气愤,也很无奈。取证和寻找证据的过程往往会很漫长,有些人甚至躲了起来。
针对经营者突然玩失踪的做法,杨涛律师给市民们提醒,如果您需要办理消费券,要留有当时的协议或是书面的证据。一旦出现了问题,可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向公安机关报案;或由行政主管部门对商家进行查处。(王子瑞 李文辉 王宇 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