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商家占路设置拱门确实能起到一定的宣传作用,但也会产生占用城市道路、影响市容环境等问题,因此《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明确严禁违法占用城市道路。据了解,这一新规将于4月1日起实施。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严禁违法占用城市道路。严禁未经批准改变占路用途或者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清退或者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009年6月11日上午10点,静海县城管执法二大队三分队队员在巡查至东方红路与胜利路交口处,发现在某超市门前设有一拱门,一商户正在进行热销手机宣传。执法人员向相对人李某某出示执法证件后,即开始对此案进行拍照取证调查。经询问,查明李某某未经县市容部门许可,擅自设置拱门宣传设施,属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对李某某进行说服教育,告知其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关于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道路两侧、公共场地,以及建筑物等处,堆放物品、摆放悬挂各种宣传品和其他物品的规定,依法对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清除违章的拱门宣传设施,而后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决定书》,告知将对其做出罚款100元人民币的处罚。相对人李某某承认了违章行为,并配合执法自行清除了拱门设施,依法缴纳了100元罚款。
点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类商品广告宣传五花八门种类繁多,其中设置拱门宣传是重要形式之一,特别是在商户开业、周年庆典、节日推销、竞价比拼等情形下,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各种商业拱门,还有搭建的商品展台、宣传展台等,“挤窄”了通行道路,扰乱了市容秩序,污染了环境卫生。为了规范秩序,必要的商品宣传(设置拱门、布台设展等)要经过市容环境管理部门的许可,即通过一定申请手续获得批准。4月1日即将实施的《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严禁违法占用城市道路”,除此含义以外,还包括严禁违法占道堆积建筑物料、存放物品、设置棚亭、施工等等。(张晨 王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