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日前,本报以《别人买房凭什么我还贷》为题报道了市民赵先生身份遭利用,在银行贷款20多万元购买房子,从而遭遇“信贷危机”的案件。市民赵先生在购房贷款时,发现其名下有一套贷款尚未还清的房屋,而赵先生表示事前对这套房子的存在并不知情,这套房子贷款的逾期却使赵先生的信用受损,无法为新买的房子办理贷款。无奈之下,赵先生将银行以及现居住人高先生告上法庭。
昨日上午,该案件开庭审理。原告赵先生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案外人以原告名义与被告签订的贷款合同无效,请求判决第一被告恢复原告的个人信用,消除因无效合同给原告造成的不良信用影响,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急盼恢复信用 被告银行自认无过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先生诉称,2009年7月,原告在办理房屋贷款时获悉,在1999年,曾有案外人在原告并未委托而且原告不知情情况下冒用原告身份情况,向工商银行广厦支行申请房屋贷款,第一被告在未经严核审慎审查以及调查核实材料的情况下,违反贷款要求,与案外人签订了房屋合同,造成原告信用受损,无法正常办理其他房屋贷款,因此也存在另案违约的风险,同时给原告造成了不良影响。事发后,经原告了解,由案外人贷款的房屋坐落于河西区美泉新苑,目前该房屋由第二被告高先生使用,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无奈成诉。请求确认案外人以原告名义与被告签订的贷款合同无效,请求判决第一被告恢复原告的个人信用,消除因无效合同给原告造成的不良信用影响。
第一被告银行辩称,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原告赵先生提供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首付款收据、开发商证明、个人住房贷款推荐书、工作收入证明等以此证明其贷款的意向,同时原告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并进行了公证,后银行依合同发放了贷款。但原告未如约还款,银行如实记录了原告的还款情况并向有关机关报送。截止到2009年8月21日,原告尚欠银行贷款18万多元。银行认为自己在案件中并无过错,也未侵犯原告合法权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套房子两个地址
合同签字尚待鉴定
第二被告高先生称,其所居住的房屋是2000年从开发商天津市福全置业有限公司处购买的,总金额36万多元,也是从工商银行广厦支行贷款,当时贷款13万多元,并在2006年还清贷款。高先生户口本上、身份证上面都写着地址是解放南路415号美泉新苑,购房合同和产权证上的房屋地址是河西区美泉新苑,没有写明“415号”。赵先生贷款的这套房屋地址写的是解放南路415号。银行认为高先生的产权证与赵先生的他项权证的地址并不是同一个,认为第二被告高先生与案件无关。
原告出示了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取得的个人信用报告一份,以证明原告是2009年7月首次了解到贷款情况,同时,报告上显示原告单位工作起始年份是1980年,而原告是1976年出生,难道原告4岁就开始工作了?对此,第一被告表示,银行在贷款审查时并不审查工作起始年份,只审查工作收入水平和年龄,这有可能是操作失误或者输入错误。
同时,原告提出对其在银行办理的贷款合同并不知情,其本人并没有签订贷款合同,在合同形成后也没有进行实际还款。对于被告出示的证据,原告认为并不是本人签写。对于原告所提出的贷款情况不知情的问题,银行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反倒是显示出原告贷款还款出现逾期。因此,原告提出申请笔迹鉴定,以证明签名的不是赵先生本人。
目前,案件待笔迹鉴定后还需进一步审理。记者 赵雯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