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对于非法制造枪支罪,人们通常理解为只有制造“整支枪”才可构成犯罪。那么,仅制造部分枪支零部件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日前,南开区一用数码机床加工金属制品的老板,就因为“无意中”替人加工枪支部件而获刑5年。
2008年10月,南开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的一起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件,经由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向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此案的被告人之一李某某系外地来津打工人员,在本市津南区开有一间利用数码机床加工金属制品的店面。另一被告人赵某某是本市人,其曾在本市塘沽区某市场内私自购买“五连发”猎枪一支,后因枪支零件损坏找到了李某某,要求为其仿制损坏的零件。李某某与赵某某素昧平生,也不知道这是枪支的零件,就通过数码机床仿制了该零件。后赵某某见仿制的零件与原件无异,为谋取私利,便将购买的该枪支拆卸,将部分难以仿制的零件分批交给李某某,让其按样品进行仿制,最后由自己回收后,加装枪管和枪栓组装成整枪进行变卖。
零件30件就算“一支枪”
天津易道律师事务所王颖律师说,非法制造枪支罪所指向的犯罪标的物并不完全是指“整支枪”,私自制造枪支散件(零部件)的,要按照制造散件的数量,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来计算。按照公诉机关诉称:本案的被告李某某私自制造枪支零部件数百件的行为已经符合该《解释》第一条、第七条的规定。那么按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这种既成事实对李某某十分不利的条件下,辩护律师从被告人李某某无主观故意、无犯意联络、制造的零部件未达犯罪数量以及公诉机关提供的鉴定意见存疑等四个方面对李某某予以辩护,最终南开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对李某某未认定构成情节严重,并在法定量刑期间内从轻予以了判决。
可见,制造部分枪支零部件的行为也可以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其在定罪量刑方面与制造“整枪”无异。【记者 张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