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由市商务委负责制定的《关于天津市露天夜市规范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出炉。根据《意见》,日后开设露天夜市均需进行登记备案,明确市场四至范围,严禁“外溢”。与此同时,《意见》还规定夜市需设置停车场、存车处,设专人管理,并需设立公厕。
据市商务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该《意见》本市将建立夜市管理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利用其内部场所开办夜市并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对利用道路、广场等城市公共场所及内部场所开办以经营餐饮服务、日用消费品和文化消费为主的露天夜市(以下简称夜市)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意见》对于开办夜市提出了9项管理规范:一是夜市地点应具备水电设施完备、交通疏导便捷、方便居民生活、不扰民、无污染环境的基本条件;二是夜市区域应当整齐划界,明确四至范围,经营摊位实行统一编号管理,统一摆放,经营者在指定的摊位经营,不准越线及市场外溢;三是经营者应按规定时间上市、收市;四是进入夜市从事食品、饮食经营的,须持有合法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并亮证经营,从业人员必须穿着整洁的工作服上岗;五是饮食经营的设施、原材辅料及餐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出售食品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取送,防止食品污染;六是经营者实行摊位卫生责任制,自备垃圾容器或污水桶,自觉保持摊位及指定范围内的清洁卫生,严禁乱泼乱倒,乱摆乱放;七是夜市管理机构必须设专职保洁人员,穿戴统一的工作服,负责市场道路和相关设施的清洁保洁及垃圾收集工作,随时清洁路面卫生,做到无杂物、无垃圾、无污渍、无积水,每日收市后必须对市场进行全面彻底地清洗消毒,保持场地的清洁卫生;八是夜市应设置停车场和存车处,设专人管理,引导机动车、非机动车按规定区域停放;九是夜市应设立公厕并有醒目标志,配备人员随时清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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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市开办单位须具备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或政府派出机构;有与夜市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有夜市经营、管理服务、治安、消防、环境卫生清洁等规章制度。夜市开办单位应向当地区县夜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夜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登记并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业。同时,夜市开办单位还要设立夜市管理机构,负责对夜市实施统一封闭管理。记者 苗娜 通讯员 王磊 石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