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在津蓟高速公路蓟县出口处,记者看到一辆牌照号码为“津FX9069”和另一辆牌照号码为“津HK8063”的面包车停在路边。这两辆车的车身上不仅都带有综合执法字样,而且在车顶上都安装有黄蓝相间的顶灯。进入城区,一辆同样装有顶灯,牌照号码为“津CW0991”的综合执法车快速驶过。
这些综合执法车是不是经过了有关部门审批安装这些警示灯呢?记者从天津市机动车管理所查询到了答案。这些面包车的性质只是普通小客车。在最初登记上牌时,机动车管理部门只是允许在其车身上出现“综合执法”字样,并没有允许在车顶上加装任何警示灯具。这些灯具都是车辆所属单位自行加装的。
昨天下午,蓟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一名自称是办公室孙主任的男子解释说,该局执法车上加装的并不是“警灯”,而是一种“标志灯”。这主要是因为现在的综合执法部门除了清理占路经营外,还要在晚间监管过往车辆是否出现撒漏,以及交通管理的一部分执法责任。他们之所以决定在执法车上安装这些“标志灯”,主要是为了工作需要。
交管部门:
综合执法车
不准装“警灯”
天津市机动车管理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根据《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目前允许使用、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只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除了上述五种车辆外,其他机动车不得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也就是说,综合执法部门的车辆显然并不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特种车辆,不允许安装这样的灯具。对于非特种车安装的警报器、标志灯具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机动车管理规定》,除了不遮挡牌照的保险杠和大货车的水箱外,车辆不允许在车身外加装任何装具。也就是说,即使这些车在车顶上私自加装了装具,也是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