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日前,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河北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要求,各级政府要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费保障,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该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由各级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
通知中要求,下列地方应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面积超过两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两万人以上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国家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省级及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政府专职消防队参加灭火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参加外单位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定后,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