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昨天(7月6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9月1日起实施。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应从工程进行的各个环节上严格履行质量义务,依法承担质量责任。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最低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外墙保温、门窗和地下室外围防水工程最低保修期为五年。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销售的商品房保修期,自交付购房人之日起计算,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并承担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及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所承包的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偷工减料或者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使用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
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勘察文件及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出具设计文件,对其设计质量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由施工单位予以保修
《条例》明确了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外墙保温、门窗和地下室外围防水工程最低保修期为五年。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销售的商品房保修期,自交付购房人之日起计算,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应到现场核查情况,及时予以保修。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购房人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保修义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予以保修。
建设工程发生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使用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保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到达现场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维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维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维修,维修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