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黄某父母将天津滨海新区塘沽一套房产赠与黄先生,双方签订合同并进行了公证。在没办理过户的情况下,黄某又将该房产卖给张某。因房屋过户手续一直未能办理,张某将黄某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近日,塘沽法院经一审判决,认定房屋赠与黄某后,虽然没有办理过户,但受赠人黄某因此取得处分权,其买卖行为有效,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诉称,2007年4月,其与被告黄某签订《购房买卖协议书》,约定黄某将塘沽某小区一套住房出售给张某,过户手续由黄某负责,所需费用由张某支付。合同签订后,张某先后四次将全部房款支付。后张某多次催促黄某为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一直未果,遂于2009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继续履行合同,为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被告黄某则辩称,与张某交易的房产是2006年黄某父母赠与自己的,双方虽然签订了赠与合同并进行公证,但房产一直没有过户到自己名下,自己并没有房产证,也没有占有使用诉争房屋,对该房屋并无处分权,与张某所签合同应属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被告黄某的父母与其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然黄某称其没有收到房产证,也没有占有、使用诉争房屋,但根据原告张某提供的房产证复印件和其装修居住多年的事实表明,表明黄某早已收到房产证,并已实际占有诉争房屋,故该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
本案中,诉争房屋所有权虽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黄某基于有效的赠与合同依法取得了房屋的处分权。双方签订的《购房买卖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张某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该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黄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按合同约定协助原告张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记者张檬通讯员李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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