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裕仍有解百纳商标专用权
近日,持续长达8年之久、被业界冠以“中国葡萄酒行业知识产权第一案”的解百纳商标案终于有了终审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中粮长城等企业“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解百纳商标属不当注册”的上诉请求;判定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就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做出的裁定程序合法,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大量新证据,要求商评委基于上述证据做出重新裁定。
对此,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广东省律师协会资深委员律师刘全中表示:从理论上讲,虽然解百纳争议还有待商评委重裁,但这意味着终审法院对以中粮长城为代表的原告方的上诉请求未予支持;从法律层面而言,张裕目前仍然拥有解百纳商标的专用权。
商标显著性成争议焦点
在庭审过程中,上诉人中粮长城等不仅向北京市高院主张“一审法院认定商评委第05115号裁定程序合法的结论是错误的”,而且着力从“新证据”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要求法院认定解百纳商标属不当注册。最终,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到“解百纳是否具有商标显著性”来。
双方均提交了新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环节,上诉人共提交了3份新证据,用以证明解百纳不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张裕则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包括“解百纳”市场销售及消费者认知调查在内的42份用以证明70余年来张裕长期独家使用“解百纳”和张裕公司主体延续性的新证据,证明其商标注册的正当性。
张裕所提交的42份新证据,时间跨度从上世纪30年代到新中国贯穿70余年历史。张裕代理律师、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义彪表示,1937年第143期“审定商标目录”、1939年第154期“商标公告期满注册表”及《全国注册商标索引》均清楚无误地标明了第33477号“解百纳”商标。这些由当时中华民国商标局出版的法定刊物,现存于国家图书馆。
而中粮长城等上诉人在上诉理由中表明,原审第三人张裕公司成立于1997年,其前身成立于1980年,因此商评委关于“解百纳”经过张裕公司及其前身几十年长期独家使用的认定缺乏依据。
二审庭审中,张裕还出示了上世纪40年代在《庸报》刊登的4份品牌广告,标明了是为“解百纳”做的广告;以及1988年、1993年、1999年张裕解百纳又多次获得名优、名牌产品的称号或证书等一系列新证据,以证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后,张裕公司仍然持续生产并长期使用“解百纳”商标的事实。
在二审判决书中,法院并未就这些问题做过多评述。但刘全中认为,张裕所提供的证据,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解百纳”作为注册商标在长期使用。“解百纳”一直是注册商标,而非葡萄酒通用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