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同居男女因共同盗窃均被判处重刑。男方服刑期间,女方因哺育婴儿而被裁定监外执行,却经常遭到男友亲属的打骂。无奈之下,她来到蓟县检察院,要求将其收监。检察官了解情况后,尽力调解矛盾,并会同监狱和民政部门,在狱中为女罪犯和男友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监外执行女犯汪某,安徽人,现居住在蓟县某村。2010年1月16日,蓟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破坏电力设施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半。因汪某正在哺育婴儿,法院裁定暂予监外执行。
汪某与该案同案罪犯张某案发前已同居,并育有一子,取保候审期间,以儿媳的身份居住在张家。汪某与张某共同犯罪后,公公张某欲将仅有的一套住房卖掉,为儿子打官司筹集费用。张某的家属误以为此事是“汪某唆使”,张某的妹夫、哥哥、堂叔等人对汪某进行殴打辱骂。汪某的公公也怀疑其有外遇而对其辱骂。
今年4月,汪某再次遭到张某家人殴打后,到张某姨家寄居。其公公几次来此闹事,责怪他们收留了汪某。张某姨离家投亲后,汪某无处容身。
2010年6月,汪某来到蓟县检察院,强烈要求收监。面对汪某的处境,检察干警一方面与属地派出所联系了解情况;另一方面对汪某进行安抚宽慰,并与张某的姨取得联系,协商让汪某暂住她家。在检察机关和属地派出所的共同努力下,张某亲属都受到了批评和处罚。汪某和儿子回到家中,并得到了1500元的经济补偿。
为了打消张某家人的疑虑,让汪某有一个应有的名分,也为了给张某以希望。在征得汪某及其家人同意后,检察干警主动与蓟县民政局和港北监狱联系、协调,为张某和汪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县民政局和港北监狱两单位分别指派专人负责,简化工作程序。在各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张某和汪某于2010年6月25日在港北监狱履行了登记手续,结为合法夫妻。 (文中人物系化名) (张家民 颜景生 张瑞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