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生孩子终于有补贴了。5月13日,记者从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从今年1月1日起,沈阳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待遇期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因分娩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
2010年度1—5月份参保人员分娩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凭相关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领生育医疗费补贴。
根据规定,参保人员因分娩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住院标准并办理住院治疗的,参照《生育保险统筹项目因并发症、合并症治疗需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病种名录》通知的有关规定,也纳入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同时参保人员分娩期间、新生儿因疾病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出生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的,提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出生证明、住院病志、医疗费收据、费用明细等相关材料,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给予报销。
补贴标准
正常产补贴300元
剖宫产补贴500元
参保人员生育住院医疗费实行限额补贴。正常产补贴300元,剖宫产、难产补贴5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补贴100元;行剖宫产术同时实行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囊肿)等其他手术的,分别增加补贴100元。
补贴方式
医院负责抵减费用
超额部分患者自付
参保人员在生育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分娩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按照补贴标准抵减参保人员支付的医疗费用,超出定额补贴标准的部分,由参保个人支付。
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包括异地)住院分娩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出院后凭相关手续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领生育医疗费补贴。否则,将不予支付生育医疗费补贴。(记者叶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