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今天是“三八妇女节”,时值两会召开之际,女性的就业、生育问题得到了参会代表的广泛关注。记者从本市相关部门了解到,目前在部分医院生产的初胎年龄在30岁以上的产妇所占比例逐年上升,最高达到25%,35岁以上的高龄产妇人数也有所增加。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原因是随着就业竞争的激烈,职场女性不得不推迟生育年龄,尤其是女白领,为保工作而放弃孩子的事例屡见不鲜。
对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女职工的生育权不应成为劳动权益保障中的“软肋”。女性员工如果在就业时遭遇企业限生的“霸王”条款,可直接拨打12333热线电话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网上第三方调查机构曾做过的调查显示,从总经理到秘书,不同职位的白领女性有五成以上选择28-30岁才生孩子;在“其他”类型(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等)的青年女性中,60%的人甚至选择32岁以上才生孩子。她们认为生养孩子的时间需要多考虑费用、工作。
记者在以往曾参加的招聘会现场也发现,用人单位询问已婚女性求职者生育问题的现象十分普遍,已婚者因未育而遭拒绝的几率也很大。本报曾与中天人力对女性大学生就业做过的一项调查显示,有60%的女性毕业生在面试时最怕遭遇的情况是用人单位询问自己近期内有没有结婚计划。有单位甚至提出女性毕业生要想获得职位,录用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女员工1年内不能结婚,3年内不准生孩子”。虽然毕业生觉得规定很荒谬,但还是违心地签了合同,毕竟与就业机会相比,结婚生孩子在就业初期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
人力社保部门:剥夺女职工生育权违法
昨天,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早就女职工怀孕生育期间的劳动保障问题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业促进法》里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结婚生育是妇女的基本权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或者变相剥夺妇女的这些基本权利。也就是说和女职工签订合同的时候不能专门列上一条不许结婚、不许生育。
企业与女职工签订的这种女性就业后在一定时间内不得怀孕的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企业虽然有用工自主权,但必须在合乎法律的前提之下,如果用人单位要求签署此类协议,女职员最好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李茜 徐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