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昨天从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天津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据悉,这款地方条例的修订和颁布实施,对完善本市的消防法规体系、预防和减少危害、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条例》加大了消防处罚力度,增加6类违法行为。新《条例》根据消防管理的需要和违法行为的性质,增加了6类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对不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不符合要求,学校、福利院、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和医院等单位违章使用明火和电热器具的,故意隐瞒和提供虚假火灾现场情况分别设定了罚则,上述某些违法行为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公交将配备逃生救助设施
2008年上海842路公交车爆燃事件和2009年成都9路公交车燃烧事件,使公共交通工具的消防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预防和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新《条例》对公共汽车、客运长途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消防安全管理提出明确规定——调整火灾防范重点,严格交通工具管理。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共汽车、客运长途汽车、城市轨道客运列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逃生救助设施,并保持其完好、有效。公共交通工具的从业人员,应当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采取措施并引导乘客疏散。
村庄主要道路能行消防车
从本市的火灾统计数据看,农村地区历来是火灾高发区,道路难行和消防水源不足是消防队接警后不能及时赶赴火场和迅速扑救火灾的主要原因。
因此,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农村道路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村庄内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农村设有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应当设置室外公共消火栓;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满足火灾扑救需要。”
救援有障碍消防队可“强拆”
消防队员在灭火救援中,经常发现违章停放车辆和擅自锁闭居民小区大门等情形,影响了消火栓的使用和消防车通行,一旦发生火灾,极易延误火灾扑救的最佳时机,从而造成火灾的扩大蔓延。为此,新《条例》第三十六条三款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消防队指挥员可以决定强行排除妨碍消防车(艇)通行或者影响灭火救援行动的障碍。”(常健 孔琳 尤胜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