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自1月7日至1月16日向市民征求意见建议以来,民生专线陆续接到了很多读者的短信和网络留言,大家都在结合《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反映自己生活中普遍遇到的问题。据统计,征求意见期间,热心群众506人次通过电话、传真、E-mail等方式提出意见1008条。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十大热点
严禁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随处便溺或者乱倒粪便。禁止乱扔烟蒂、纸屑、瓜果皮核以及其他各类废弃物。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即时清除并处50元罚款。
严禁由建筑物或者车辆向外抛掷各类物品。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500元罚款,单位违反该规定的,处5000元罚款。
严禁违法摆放、张贴、悬挂、刻画、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临街建筑物新装空调应当符合市容管理要求,严禁在非指定位置安装空调。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严禁未经许可通过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尺寸。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0元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严禁违法占用道路、公共场所从事摆卖、餐饮等经营活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在居民区内的道路绿地、空地、楼道、庭院等部位从事摆卖、加工等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并没收其违法物品和工具。
严禁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随意横穿道路、闯红灯或者跨越道路隔离护栏。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
笪严禁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养犬人养犬不得干扰、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携犬出户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并主动、自觉避让他人。严禁携犬进入公共场所、公交客运车辆和长途客运车辆。
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笼、犬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进入电梯的时间。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注销犬类登记证。携犬出户未及时清除犬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清除,并可处50元罚款。
严禁违法挖掘城市道路。严禁挖掘施工后迟延恢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政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恢复原状,并处2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严禁违法占压、破坏园林绿地。严禁占用园林绿地后迟延恢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禁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向施工工地外排放污水或者污泥、在工地围挡外堆放建筑物料或者垃圾以及其他不文明施工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0元罚款。施工单位不使用密闭运输车辆的,由建设和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根据前述标准予以罚款,并按照市建设和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安全违规记分办法进行处理,直至停止施工单位参加施工投标活动。
施工单位运输车辆在建设工地外沿途泄漏和散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清除,并按每平方米处5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