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从25日起,天津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凡办理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进件手续的建设项目,其资金将纳入新建商品房预售监管范围进行依法监管。
日前,天津下发了《关于在全市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通知》,从2009年12月25日起,凡办理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进件手续的建设项目,应当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并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其资金将纳入新建商品房预售监管范围进行依法监管。
天津市预售资金监管采取按比例监管的模式,资金监管比例主要依据上年度新建商品房每平方米建安造价加有关配套费用与新建商品房每平方米平均销售价格之比进行确定。每年调整一次。
据介绍,购房人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管理网上打印的缴款通知书,到商业银行网点柜台将购房款直接缴入监管账户,并凭银行出具的缴款凭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领购房专用发票。还可以通过天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pos机,将购房款直接缴入监管账户,pos机签单可作为缴款凭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领购房专用发票。
监管项目进款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规定的资金用途和工程进度申请使用资金。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并到项目现场核查以后,属于符合用款条件的,准予支付。监管项目完成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解除监管。
据了解,天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实施采取了渐进方式。2008年11月1日起,天津市选择6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8个商品房项目进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试点;2009年8月20日起,在和平、河西、河东、南开、河北和红桥等市内六区范围内实施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截至目前,市内六区共有32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36个新建商品房建设项目办理监管手续,监管面积98.73万平方米,监管金额11.48亿元。监管制度的实施取得了良好开端,监管系统、监管流程和监管协调协作机制更加完善,得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认可和购房群众的欢迎,向全市所有行政区域推行的条件已经成熟。(王晔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