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日前,市海洋局出台了《天津市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并会同天津银监局联合出台了《天津市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这标志着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制度体系的初步建立,也是本市为提升海域使用权的物权作用,破解海域开发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题、推动本市海洋经济发展所推出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天津市海洋经济持续保持两位数以上的年增长率,2008年本市海洋经济生产总值达到1888.7亿元,占全市GDP的29.7%,成为带动全市经济的重要增长点。
随着《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海域资源从公法意义上的自然资源变成了私法上的不动产,拥有了海域使用权就拥有了海域收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海域使用权,从而为利用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提供了法律依据。
目前本市海域使用特点为用海面积大、海域开发成本高、资金回收周期长,海域开发企业普遍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为落实市委、市政府“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部署,帮助用海企业破解融资难题、推动金融创新,在我国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相关制度尚不完善、缺乏程序规定、抵押贷款评估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天津银监局和市海洋局开展了基本状况分析和需求研究,收集、分析国家和地方关于海域使用权抵押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实践,组织到浙江、福建等地进行了实地调研,在广泛征求有关金融机构、用海企业意见的基础上,于今年11月出台了《天津市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和《天津市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
11月27日,天津银监局、市海洋局在滨海新区联合召开了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推动会,确定了由建设银行、天津银行、滨海农商行以及临港工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临港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泰达海洋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作为试点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先期业务。今后将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规程,向本市金融机构和海域开发企业全面推广。同时组织开展海域价值评估体系的研究,进一步完善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的制度体系,促进本市海洋经济、海洋事业快速发展。(张新民 胡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