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
买房优惠成了泡影 一年物业费不免了
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虽然是售楼小姐给我的承诺,但她代表的是公司,这个承诺就不算数了?”面对这种情况,王女士很生气,她说,自己带同事来看房,同事也看中了该处的房子,并约定一起购买,因此,售楼小姐给王女士一个口头承诺,承诺为她申请一个“老带新”的优惠,而拿钥匙时才得知由于售楼小姐弄错了活动的时间,因此自己不能享受优惠。
随后,王女士将此事反映给负责该楼盘的杨经理,杨经理让王女士写一份详细材料,以便跟公司协调,同时劝说王女士暂时先将物业费交上去。无奈之下,王女士同意了。
“后来我碰上杨经理,杨经理说,那件事可能已经批下来了,可是今年,物业公司又要求我交物业费。”王女士到物业公司查询,结果显示,已交费业主并没有王女士的名字。不得已,王女士又找到杨经理,这次,杨经理给出的解释是王女士介绍同事时,房子还没有开盘,因此不能算是老客户带新客户,对于此事,公司只能道歉,没有别的办法。此事是由于售楼小姐业务不熟悉所致,不是公司的问题。“员工不熟悉业务,责任在公司。”王女士觉得,责任应该由公司来负。
华亭国际:
是业务员失误所致 只能道歉无法让步
随后,记者电话联系了华亭国际售楼处的杨经理,对方解释称,“老带新”优惠活动是2007年才开始的,而王女士是2006年10月购买的房子,当时并没有优惠活动,因此公司没有办法减免物业费。
杨经理表示,此事是由于售楼小姐的失误造成的,当事人已经向王女士道歉了,公司不该对此负什么责任。杨经理认为,由于一个失误导致业主认为自己应该享受优惠,即使没有优惠,也并未给业主带来什么损失。发生这样事情的不止王女士一家,很多业主都是由于售楼小姐的失误对公司优惠政策有所误解,但最终都接受了道歉。业务员有失误,让公司承担后果,公司是承担不起的,因此,除了道歉,公司不能做出其他让步。
律师:
口头承诺也算协议 消费者可提起诉讼
华亭国际的说法到底有没有道理,消费者如何维权?本市凌宇律师事务所孙子文律师表示,当商家与消费者发生买卖关系时,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也应算作买卖合同的一部分。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业主对政策上的误解,这个责任应该由公司来负。
孙子文认为,就本案来说,华亭国际的售楼小姐对业主进行口头承诺,并且公司也对此予以承认,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就应该为王女士承担一年的物业费,至于公司和员工之间具体该由谁出这笔钱,那是公司内部的事,并不是公司与业主之间的事,业主不能承担这部分损失。
从法律意义上讲,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是两个单位,王女士可以先向物业交纳一年物业费,然后拿着交费收据找开发商索要,如果开发商不支付这笔费用,业主可以提供证据,向法院提出起诉。
消费遇纠纷找维权专线28202508
(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5时)
消费者王女士从上投集团华亭国际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购房时,售楼小姐承诺王女士,因为她介绍了另一个客户买房,可以为她申请一个老客户带新客户免交一年物业费的优惠。然而当交钥匙时,王女士却被告知并未减免一年的物业费。公司给出的解释是,“老带新”的优惠活动是从2007年年初才开始的,而王女士购房的日期是2006年10月15日,因此不能享受这项优惠,发生这样的误会,是由于业务员将优惠活动的时间弄错了。这种解释让王女士非常郁闷,公司职员不熟悉业务,导致客户潜在利益受损,一句道歉就能解决问题吗?记者 刘连松 见习记者 白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