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推出后,受到市民特别是老年人的关注。昨日,市有关部门就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做出解释。
《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第二十三条中“2010年1月1日前不满65周岁的城乡老年人”是指1944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乡老年人,在2009年度内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老年人参保后,其个人账户养老金发放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城乡老年人在2009年9月至12月期间可以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并从缴费的次月起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对已经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费又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人员,自缴费次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同时停止发放其老年人生活补助费。对2009年度达到享受年龄未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待遇但办理参保缴费的人员,自缴费次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其老年人生活补助费补发至缴费当月。
对达到享受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年龄2010年1月以后申报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的人员,从申报次月起享受。记者 于海珍 通讯员 崔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