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花80万元买了一套房子,但由于开发商事先已将楼盘整体进行了抵押贷款,导致未能如约与其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王某以欺诈为由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日前一审法院判决开发商双倍返还房款。结果王某获得160万赔偿。法院表示,法定情形下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双倍赔偿。
2008年5月,王某与天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订合同》,订购了位于西青区的一套商品房,总房款80万元。王某于签订合同当日预付了房款10万元,包含定金5万元。合同约定2008年6月5日前交付全款,并于50个工作日内办理正式房屋销售合同签订手续。之后,王某按照约定于2008年6月5日一次性交付了全部房价款。但开发商由于已将楼盘整体进行了抵押贷款,未能如约与王某签订正式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王某遂以欺诈为由,于2008年11月7日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预订合同,并双倍返还其购房款。
日前,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双方签署的虽为《商品房预订合同》,但预订合同已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在订立合同之时,故意隐瞒了该房屋已抵押的事实,致使双方无法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判令开发商返还王某的购房款80万元,同时向王某赔偿一倍的购房款80万元。
■ 律师点评
以下5种情形可获双倍赔偿
天津易道律师事务所乔婷律师解释说: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明确规定了5种出卖人承担惩罚性双倍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
第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卖给第三人的;
第三,在订立合同之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四,在订立合同之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第五,在订立合同之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同时,该司法解释第5条又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当事人信息、房屋信息、房款金额、交付时间、面积差异处理、违约责任等),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具体到本案,法院首先基于双方当事人签署的《商品房预订合同》的内容,将其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根据“开发商在订立合同之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判令开发商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符合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立法精神。【记者 张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