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批准,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联合推出《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了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该《意见》明确提出,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支持居民购买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鼓励境外人口在天津市购房;稳定房地产投资,推动房地产业平稳有序发展。具体采取十三条措施: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扩大住房保障受益范围,改善保障性住房周边环境、配套设施、交通条件。加快危陋房屋拆迁。创造条件,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
(二)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危陋房屋拆迁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贯彻国家和本市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及危陋房屋拆迁的信贷支持政策,商业银行应积极创造条件,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搭建银企交流平台,引导商业银行开展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定向贷款。做好住房公积金用于经济适用房和租赁型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的试点工作。
(三)暂免征收经济困难群体购房交易契税。在2009年内,对因房屋拆迁而购买普通住房的低保、特困居民家庭,暂免征收购房交易契税。
(四)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政策。职工购买住房可提取父母的住房公积金。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职工本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的,将贷款最高限额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本人或配偶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的,将贷款最高限额由60万元提高到70万元。
(五)落实好支持居民购买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的信贷政策。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金融机构可按照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和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的优惠政策给予支持。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平均水平的,可比照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给予支持。降低购房贷款担保费收费标准。
(六)暂停执行对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在津购房的限制政策。
(七)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贷款融资。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力度,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土地收购和项目建设提供融资支持。支持上市房地产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
(八)调低非经济适用房项目计税利润率。从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对实行查账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非经济适用房项目,根据项目所处不同区域设定不同的计税利润率:开发项目位于市内六区和市开发区、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区的,由25%调整为15%;开发项目位于环城四区、汉沽区、大港区的,由25%调整为1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区县的,由25%调整为5%。
从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限价商品房项目和租赁型经济适用房项目计税利润率按照经济适用房政策确定,调整为3%。
(九)延期执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的预征率缴纳土地增值税,在2009年内,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可暂不办理清算手续。
(十)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为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土地出让金负担,对2009年内新公开出让的项目采取以下三条措施:一是对于净地出让且土地出让金金额超过2亿元的,在成交确认后,缴付政府净收益及政策性成本,其余部分出让金缴付时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二是对于“毛地出让、净地交付”的地块,在成交确认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先缴付政府净收益及政策性成本部分,其余部分出让金可根据土地拆迁整理进度分期缴付;三是对于土地面积较大、超过10公顷的地块,在规划可分割为若干宗小幅地块的前提下,可一次性整体公开出让,分别约定每宗地块的出让金及土地使用条件等,受让人缴齐每宗地块的出让金后,即可领取该宗地块的土地使用证。
(十一)分期缴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分期缴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根据项目进度,按照30%、30%、40%比例分三期缴纳。
(十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以合理的价格促进商品住房销售。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企业在信息沟通、价格引导、供需对接等方面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购销服务活动,加快消化空置房屋。
(十三)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交易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购房群众利益。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肃查处各种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稳定市场信心,引导居民理性住房消费。【记者 张新民 胡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