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13岁男孩小童(化名)随父母在公司值夜班时,被公司养的藏獒咬伤。小童为此将该公司及两名股东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最终,小童在律师的帮助下打赢了官司。
小童父母是山东来津务工农民,其母在被告公司当操作工。今年8月的一天,公司门卫请假回老家,让小童母亲值一天夜班。当晚,小童被厂内豢养的藏獒咬伤。随后,小童接种了狂犬疫苗,住院34天,诊断为全身多处狗咬伤伴血管神经肌腱损伤、左尺桡骨骨折,花治疗费19000余元,而公司老板只给付了2400元。
起诉时,小童的代理律师——击水律师事务所的安刚律师坚持将公司和大狗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列为被告,以保证原告利益不受损害。针对被告抗辩所称,狗本是关在铁笼里的,小童故意逗狗存在重大过失,同时其法定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导致本案发生,应由其监护人担责,安刚律师直言,小童不存在过错。律师称,案发当日,小童母亲本应休息,公司负责人提议由其代值夜班,一家住公司宿舍。小童作为未成年人,当然要随父母共同生活。其虽未成年,但在读初一年级,按其年龄及行为能力,在院内行走无需父母时刻监管照顾。即使如被告所称,也不能认定原告及其父母对损害结果有过错。毕竟他们不能预见藏獒会自己挣脱铁笼出来咬人,而且被告一直未能举证证明系原告故意逗狗。
被告主张,原告未定残,不应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对此,安刚坚称,精神损害抚慰金并非只能发生在死亡、伤残案件中。原告被烈性藏獒咬伤,医学认为存在严重的并发症和潜伏期,况且被藏獒咬伤瞬间必然导致作为未成年人的原告精神极度恐慌,从而影响其今后的成长。
最终,法院采纳了安刚律师的观点,确认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3000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律师点评:
违规养犬管理不当
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安刚律师介绍,《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和外环线以外的城市建成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外环线以外的农村为养犬一般管理区。第七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本案被告所豢养的藏獒显然属于禁止饲养的大型烈性犬类。
藏獒性情凶猛,具有特殊的危险性,在喂养管理中,应更加谨慎小心,不但应经常检查铁笼是否足够安全,不易闯出,而且应当拴住藏獒,保证其不易挣脱。更为重要的是,应该在藏獒所在的铁笼周围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阻止普通人靠近。被告作为藏獒的所有人、管理人均没有尽到管理义务,致使损害结果发生,主观方面存在严重过错,应当赔偿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