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两名20多岁的大学生利用高科技手段非法获取淘宝店主账号、密码和验证码,并盗取多人支付宝账户内的钱财共计22万余元。其中,天津淘宝店主马某损失最大,一次就被盗取账户内资金14万余元。昨天,此案在市一中院终审宣判。两名被告人均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刑11年和10年,并均被并处罚金20万元。
作案手段
利用木马软件发虚假网站截图
两被告人都是陕西人,张某,1989年生人,捕前是西安某高校大学生;李某,1990年生人,大学毕业,捕前无职业。二人合租在西安市雁塔区某小区一单元房内。张某于2011年夏天在互联网上购买了用于窃取他人支付宝账号和密码的木马软件,与李某预谋通过互联网使用该软件窃取淘宝店主支付宝账户内的钱款。为此,二人利用互联网购买了淘宝旺旺号、白金代理网络加速器bjvpn软件,并注册了foxmail电子邮箱。
今年1月19日16时许,张某、李某在其二人租住的房间内,通过互联网与天津淘宝网店主马某聊天,谎称要购买马某网店内商品,而后二人利用木马软件发送虚假网站截图,显示马某的支付宝账号被监管,无法结算;诱使马某登录两人预先设置的链接网页,从而窃取马某的支付宝账号、密码和验证码,随即两人在异地登录马某的支付宝账户,将账户内余额147552.5元全部盗取,并在中国联通网上营业厅购买手机充值卡后再出售。
另外,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间,两人还以上述手段,窃取被害人薛某、李某等22人支付宝账户内钱款,共计人民币76211.25元。
审理过程
终审分别被判11年和10年
被害人马某报警后,公安机关将二人抓获归案。张某退赔赃款96600元,李某退赔赃款95000元。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二人家属退赔赃款32164元。公安机关已发还被害人马某147552.5元。一审法院对二人分别判刑11年和10年,并均处罚金20万元。二人不服提出上诉。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二上诉人共同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昨日,此案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高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