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天津 |
楼盘取“花园”、“公馆” 这些字眼在天津不得乱用 |
|
中国网滨海高新:www.022china.com 时间: 2012-07-05 23:31:42
|
|
|
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喜欢为楼盘取“花园”、“公馆”等动听名字的房地产开发商要注意了:在天津,这些字眼不得乱用。即将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天津市居住区及公共设施名称使用规定》指出,地名应名实相符,符合居民区及公共设施的性质、功能、形态、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能够为公众理解和接受”。
为此,天津市规划局对一些常见地名作了解释。如单体或连体高层建筑中的住宅,要想称为“大厦”须在10层及以上,综合性建筑物高度应在24米以上。“城”则一般适用于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或10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型建筑物。较大型商业、娱乐及综合性建筑物如要称“广场”,占地面积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集中公共场地应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中心”则规模更大,适用于占地面积在两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且具有某种专门功能的非居住用途的建筑物或建筑群。
天津还明确,“馆”、“宫”适用于以文化、教育、娱乐、体育等功能为主的建筑物。楼盘要想被冠以“别墅”、“庄园”的名号,必须是绿地率在45%以上、以低层建筑为主的高级园林式居住区。“山庄”适用于绿地率在45%以上,依山而建的居住区。
若干园林式或花园式住宅小区组成的大型居住区可称“苑”,但要想叫做“花苑”、“花园”,绿地率应在40%以上,而“家园”、“庭苑”则在35%以上。至于居、园、轩、坊、阁、庭、里、榭、邸、所、舍等,适用于单体或相对独立的建筑物或居住区。
不过,对于时下流行的“××华府”、“××雅筑”、“××领地”等楼盘名称,《天津市居住区及公共设施名称使用规定》未有明确标准。
天津市人大通过的现行《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居民住宅、大型建筑物名称由投资单位申报。地名的定性词语应当与事实相符,以楼、厦、苑、广场、花园、公寓、别墅、中心、山庄等形象名称作通名的,应当符合市政府规定的规范标准,违者将受行政处罚。申报地名与事实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对他人构成欺诈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擅自命名、更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 张国) |
|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