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市工商局决定,自2012年7月至2012年12月,在全市集中开展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
此次专项治理将重点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的经营单位为推销产品,假借赞助费、新药推介费、学术会议费等名义,或以赠送“样品”、设备等其他手段,给付医生、医院、医药公司、药房超市等相关单位和个人不正当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医院、医药公司、药房超市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购买产品过程中收受或者索取药品、医疗器械的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正当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
专项治理阶段安排
动员部署阶段:7月10日—7月31日
自查自纠、情况排查阶段: 8月1日—8月31日
检查整治阶段: 9月1日至11月底
总结阶段: 12月1日—12月20日
市工商局还公布了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举报电话和邮箱。举报电话:84493614;举报邮箱:aictj84493615@163.com(下转B03版)
商业贿赂行为常见表现形式
非财 务手 段
形式有二:一是给予或者收受回扣,这是商业贿赂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二是各种软回扣,包括直接给好处或利益,如提供境内、境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
(一)给予或收受回扣
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一定比例的商品、服务价款。回扣是商业贿赂行为中的一种最为常见、也最典型的形态,它有两个特点:一是“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二是按商品(服务)的一定比例来折算。如果送的不是现金,而是财物,只要是按照比例来折算的,就可以认定为回扣。回扣的给付对象多数是对方单位或对方单位的主管人员、经办人员,但有时也可能是促成交易的其他人员。
(二)假借广告费、宣传费、促销费、咨询费、赞助费等名义给付或者收受各种经济利益
这是仅次于回扣以外的一种较为常见的贿赂手段。它与回扣的区别在于:它不一定是与商品(服务)价款挂钩,可以发生在交易行为的各个阶段。账外暗中是构成回扣的要件,但不是商业贿赂的要件。正因为回扣是商业贿赂的一种,但不是唯一一种,因而在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上,不必把账外暗中作为必要要件,这在大型超市、卖场领域比较多见。供应商通过支付事实上并未发生业务的广告费、咨询费、宣传费等获取在商场的销售权,排挤掉其他竞争对手,获取独家销售权。
(三)以报销各种费用、提供旅游、娱乐等方式进行商业贿赂
为了笼络对方经办人员,加强感情投资,同时也为了更好地规避法律,经营者还采用钱财以外的方式间接贿赂。如一医疗设备公司以考察为名,邀请医院相关人员到国外旅游,全部费用由其负担。
(四)违规附赠现金、物品行为
附赠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为引诱交易相对人与之发生交易,附带性地向后者提供现金和物品的行为。提供赠品的是经营者,接受赠品的是作为交易相对人的另一方经营者或消费者。赠品随商品附赠,附赠品包括现金和物品,伴随商品交易的完成同商品一起给付购买方。
在我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营者对消费者的附赠是合法的。经营者之间在商品交易中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行为也是符合商业惯例和法律规定的。但是除小额广告礼品外,法律禁止经营者之间的附赠。一些经营者在经营中经常采取的赠送汽车、上网卡、购物券等方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五)非法佣金
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收受非法佣金主要表现为暗中给予,双方都不入账,中间人一般没有合法的经营资格,也就是说中间人没有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上没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即使入账,也不记入“劳务收入”科目,而记入“其他收入”科目。比较明显的是,保险公司以劳务费的名义给不具备保险代理资格的单位支付费用。
另外,以给付回扣等商业贿赂手段推销质次价高或者假冒伪劣商品,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调整的内容,对此种行为要一并处罚。
财务手段
主要有三种情形:在交易外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和实物;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以报销各种费用的方式进行贿赂。药品、医疗器械的经营单位或个人为推销产品,假借赞助费、新药推介费、学术会议费等名义,或以赠送“样品”、设备等其他手段,给付医生、医院、医药公司、药房超市等相关单位和个人不正当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医院、医药公司、药房超市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购买产品过程中收受或者索取药品、医疗器械的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正当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商品供应商为获取进场销售商品等交易机会,假借进场费、广告宣传费、赞助费、专场费、促销费、开瓶费等名义或以其他手段,给付超市、商场、餐馆、歌城等零售企业或个人不正当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超市、商场、餐馆、歌城等零售企业或个人假借进场费、广告宣传费、节庆费、店庆费、陈列费、赞助费、专场费、促销费、开瓶费等名义或以其他手段,收受或者索取商品供应商不正当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旅行社、宾馆、商场、酒店、票务代理等经营者为获取交易机会,假借人头费、停车费等名义,或以回扣等其他手段,给付相关单位和个人不正当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相关经营单位和个人假借人头费、停车费等名义或以其他手段,收受或者索取旅行社、宾馆、商场、酒店、票务代理等经营者不正当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房地产公司、建筑公司、建筑材料经销商等单位在工程建设中,为了获得交易机会,以回扣等手段给付相关单位和个人不正当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如:在工程招标投标中,通过贿赂有关各方围标、串标、陪标,或者向有关人员直接行贿,谋取中标;在工程发包分包中,通过贿赂非法取得承包资格;在材料设备采购中,通过贿赂,购买、使用质量差价格高的材料设备;在施工过程中,通过贿赂,利用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或提高价格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工程验收决算中,通过贿赂,虚设项目、重复计算工程量等骗取工程款,并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巧立名目、拖延付款等方式收受贿赂;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检测中,通过贿赂取得虚假技术报告,或者通过贿赂有关人员瞒报质量安全隐患以通过验收等)。相关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各种手段,收受或者索取房地产公司、建筑公司、建筑材料经销商等单位不正当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经营单位或个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国有资产产权的竞买、投标机会,以回扣或其他手段给予相关单位或个人不正当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相关经营单位或个人采取各种手段,收受或者索取土地使用权、国有资产产权竞买、投标者不正当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经营单位或个人为获得交易机会,以保险回扣、高额返还、超标准或越范围支付高额代理手续费或其他手段给予相关单位或个人不正当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保险代理商、中介商等经营单位或个人采取各种手段,收受或者索取相关单位或个人不正当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资产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领域中,为获取交易机会,给付有关单位和个人不正当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有关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各种手段,收受或者索取资产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不正当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教材出版社及销售商、文体器材生产商及销售商、基建单位、校服生产厂家及销售商、培训机构等经营者为推销产品或招揽生源,给付学校等相关单位和个人不正当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相关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购买产品或招揽生源中,采取各种手段收受或者索取教材出版社及销售商、文体器材生产商及销售商、基建单位、校服生产厂家及销售商、培训机构等经营者不正当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电信运营商及代理商为获取垄断交易机会,假借配套费等名义或以免费提供电信工程的安装施工等手段,给付房地产开发商、市场主办者等相关单位和个人不正当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房地产开发商、市场主办者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假借合法名义收受电信运营商及代理商不正当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等不正当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商品交易中收受经营者附赠现金或者物品等不正当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