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我没有贪污,都是按组织原则做的……”7月3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吐鲁番市原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郑钢涉嫌贪污罪,面对公诉人指控的2项贪污事实,涉案75.6万余元的金额,郑钢当庭予以否认。
49岁的郑钢原任吐鲁番市委常委、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吐鲁番地区公安局副局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特警总队后勤保障处副处长,2011年4月8日,涉嫌贪污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
公诉人指控,2008年6月,郑钢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应扣押上缴财政的套牌黑色奥迪和墨绿色途锐车,假借刘某、谢某名义使用本单位的10万元现金从财政部门购买据为己用后,供其妻子及本人使用。郑钢并使用公款为两车购买保险、支付维修等费用共计9.2249万元;经鉴定:奥迪及途锐车价值为51.4万元。郑钢合计非法侵占公共财物价值60.6249万元。后郑钢将奥迪车以20万元的价格变卖给新疆某技术公司董事长王某某。现两车已追缴。
2009年11月17日,郑钢利用职务便利,假借将吐鲁番市公安局扣押已上交财政的黑色奥迪车以返还当事人的名义,将该车占为己有后借给其朋友使用。经鉴定,该车价值15万元;现该车已追缴。
针对第一项指控,郑钢当庭辩解说,奥迪和途锐轿车当时作为交警部门扣押的组装套牌车,已上交给市财政,后来自己请示了市领导,也是经过市领导同意后,才由财政局作价,将这两辆车以每辆5万元买回来的,而购车的10万元钱是自己让司机从吐鲁番市公安局的财务上借支的,至于是不是偿还了局里的10万元钱,他说当时事情太多记不清了;之后,因为这两辆车被用于公安局的接待用车,因此保险费、维修费也由公安局财务支出了。但对于公诉人提出的被扣押车辆该怎么处置、10万元从哪里支出等问题,郑钢都以“我不知道”、“我不清楚”来回答。
对郑钢的回答,公诉人不予认可,公诉人认为,在此次购买行为中,郑钢虽然请示过市委领导,却隐瞒了重要的事实,明明是自己假借刘某、谢某名义据为己有,却欺骗领导说是公安厅和油田的领导要车;同时作为市委常委,他完全有能力安排财政局处理此事,因此其辩解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就不足以成立。
对于第二项指控,郑钢同样否认贪污,他说,当时将车借给王某使用,是因为王某曾经为吐鲁番公安局的信息化建设出过力,出于单位原因自己答应将车借给王某使用,但当时这辆车在市委办公室使用,如果借用就必须出具借用单,自己和王某都不适合打借条,于是就以发还当事人为由,2009年年底将该车借出。
经过法庭质证和法庭辩论后,郑钢依然坚持说自己没有贪污,并且说在买车、退车时,都向市委领导汇报过。
公诉人认为郑钢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欺骗方式占有公共财物价值75.6万余元,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以贪污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魏红萍 石荣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