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邯郸市民焦某兄妹因老人房屋归属对峙公堂,又因一纸判决互不相让,邯郸法院凭一纸“回忆”证明将房子做了判决,引发群众和法律界人士热议。
焦海荣和焦振海是兄妹关系,父亲焦普于1997年病故,母亲郭秀英于2009年病故。焦某兄妹争议房产位于邯郸市向阳路2巷9号。1986年9月,当时的邯郸市房管局颁发给焦普《私有房产所有证》,证明房子在焦普名下,相对应土地使用证亦在焦普名下。焦某父亲1997 年病故后,考虑到母亲健在,焦海荣没有要求分割房屋,2000年,该房屋经审批合格后进行了翻盖,手续仍在焦普名下。2007年,由于焦海荣长期照顾其母郭秀英,郭通过邯郸大川公证处立下遗嘱:“将我所享用的房产部分和继承我老伴的房屋产权份额一并留给我女儿 焦海荣一人继承。”2009年郭秀英去世后,一场房屋归属争夺战就此展开。
焦海荣先行向邯郸市丛台区法院申请分割房产,其哥哥焦振海随后在丛台法院立案产权确权,要求老人留下房屋归其一人所有。法院经一审、二审判决,房屋归焦振海所有。
据了解,法院确认焦振海所有,主要依据是邯郸市丛台区朝阳实业公司(原南城大队)出具一份证明称:“,向阳路2巷9号宅基地是按照上级有关精神,批给1969年在南城生产大队上山下乡知青焦振海的宅基地。”证明人为原南城大队支部委员民兵连长李宝善,原南 城大队会计周彬。对此证明的真伪,邯郸市人民路派出所曾专门向朝阳实业公司武书记进行了询问,在询问笔录上武书记称:“当时盖章是有两位原村领导李宝善和周彬签字,我才给盖得章,证明材料是李宝善写的,我没在证明上写任何文字,对于证明上的‘情况属实 ’几个字谁写的,我也不清楚。”
焦海荣对判决不服,尤其是对法院仅凭一份证明就判定房子归其哥哥更是百思不得其解。她就此搜集一系列证据。第一,房屋所在地的丛台公安分局四季青派出所等五家派出所出具证明,1968年至1975年间,没有焦振海的户籍资料,据此焦振海不是南城大队的集体成 员,没有资格在此地分得宅基地,据她了解政策,1973年,根本就没有给下乡知青划分宅基地的政策。焦海荣说:“既然没有户籍更没有国家政策,那这份证明怎么会能这么写呢,法院据此判房屋归焦振海所有,怎么能站得住脚呢?”
焦海荣介绍,对于上述质疑,她找过多次法院和朝阳公司均未得到回应。
此案受到被最高法命名为“中国法官十杰”的陈印田的关注。为此他专门向邯郸中院写信表达自己对此案的看法:“一审法院未查明向阳路2巷9号宅基地审批就草率下判,而二审合议庭也不核实向阳路2巷9号宅基地材料,又片面理解物权法,导致该案错上加错。审批 宅基地必须经县、区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和确认方能认可,朝阳公司(南城生产大队),有权力审批宅基地吗?那南城生产大队的证明怎么能成为法院宣判依据呢?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唯一证明,证书上证明房产在焦普名下 ,应归原被告父母共有,怎么能成为焦振海自己所有呢?法院一审判决书为何只字不提其母亲遗嘱公证的事呢?”
笔者就上述疑问多次向朝阳公司和邯郸市中级法院求证,均表示查明后将向笔者及时回馈,但是时间已过去近一个月,笔者仍未接到上述两家单位回复,我们将继续关注此案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