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暗恋女邻居,腼腆的高强不敢表白,只好偷偷拍下女邻居的各种照片,自己欣赏。高强是否侵犯女邻居的隐私权?
24岁的小丽是一名空姐,外形非常靓丽,有很多男孩子都追求她,但是,小丽只对自己的男友青睐有加,两人的感情非常稳定。一天,小丽休假在家,正在客厅做瑜伽,突然听到外面有吵闹的声音,打开窗户一看,竟是男友揪着三楼邻居的衣领不依不饶。
原来,小丽家住一楼,男友来了以后,想从阳台敲窗户,吓唬一下小丽。没想到,发现一个男子竟然拿着相机在偷拍。小丽的男友将该男子抓住一看,竟是邻居高强。后来报了警,警方从高强的电脑里发现了好几百张小丽的照片,有散步的、有运动的,还有很多在家里的。高强承认自己暗恋小丽,有几次和小丽搭讪,但是,小丽总是爱搭不理。高强辩解,自己没有别的想法,偷拍照片就是为了自己欣赏。事发后,小丽非常害怕,总觉得有一双眼睛在盯着她,吓得她不敢回家居住,还经常做噩梦。小丽认为,高强的偷拍行为对她造成身心伤害,侵犯自己的隐私权,要求高强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天津滨郝律师事务所李长宁律师认为:偷拍是未经他人同意,以秘密方式对他人进行拍摄的行为,这是对他人权利的一种侵害。公民的隐私权包括:与自己的身体、身份、特征相关的基本信息和资料;与自己的生活经历有联系的社会性的信息和资料;与个人领域与自己的社会活动有关系的信息和资料。公民个人依法享有隐私权,对自己的个人信息和生活情报的收集、储存、传播享有排他的控制权并有权加以保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隐私权改用直接保护方式进行保护,“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因此类似偷窥、偷拍、偷录他人私生活、搜集他人私人信息等行为,即使没有传播,未造成名誉权的损害,也构成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受害也人有权要求赔偿。本案中高强偷拍的行为就是以违反社会公德的方式,损害小丽的个人隐私,高强应当对小丽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