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3月5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药店、执业医师药师和参保人员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违规行为和处罚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有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故意延长参保人员住院期限、冒用他人社保卡、分解收费、重复收费等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定点药店有不按外购处方出售药品、编造外购处方、将其他物品替换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出售、不按规定时限保存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票据、将定点药店出租等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执业医师和药师有伪造医学证明、开具虚假处方、虚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材料、将其他物品篡改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串通参保人员不取药而兑换现金或者有价证券、故意超量开药等行为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将其从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师、药师名录中删除,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医师、药师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参保人员有使用他人社保卡看病购药、将本人社保卡交给他人使用、伪造报销票据或处方、倒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等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记者狄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