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昨日(2月20日),此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正式公布,将于下月5日起施行。根据新规,基本医疗保险将实行城乡统筹、全市统筹,并逐步实现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转换。天津还将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鼓励发展补充医疗保险,政府对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给予支持。值得一提的是,《规定》明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医疗保险情况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另外,在《规定》“附则”中还提出,天津将采取措施实现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地区的转移接续;建立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等。
范围:个体户可选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
天津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城乡居民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儿童、城乡未就业居民,应当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基数不能低于上年全市平均工资6成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退休人员、居民应当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照不低于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0%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全部和按照规定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的部分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个人账户的利息参照银行同期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天津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天津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天津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天津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以上年度天津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
《规定》确定了部分“不建立个人账户”的情况,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建立个人账户。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费有困难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降低缴费比例,不建立个人账户。
待遇:住院报销比例适当照顾退休人员
《规定》明确,职工从缴费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上述年限的,可以在办理退休时按当年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从缴费满6个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入学入托的学生、儿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期限为缴费当年的9月至次年的8月,其他居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期限为缴费次年的1月至12月。
在报销方面,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发生的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照医院等级和住院次数确定。参保人员在1个年度内住院治疗2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属于职工、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按照30%执行,属于居民的,不再设置起付标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适当照顾退休人员等群体,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按照医院等级和缴费水平设定。
法律责任:参保人员四种行为将被罚款
《规定》还明确,参保人员不能有以下四种行为:1、使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看病购药,或者将本人的社会保障卡交给他人使用;2、将本人社会保障卡交给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药店使用;3、伪造、变造报销票据、处方等;4、倒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如果通过这样的行为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将被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记者 金学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