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记者昨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经过市政府常务会通过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2年3月5日起施行。本市将根据财政状况、用人单位和个人经济承受能力确定筹资标准,实行城乡统筹、全市统筹,并逐步实现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转换。年内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将达980万人。
《规定》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儿童、城乡未就业居民,应当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记者了解到,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可以互相转换、互相衔接,解决不同人群、不同时间、不同空间状态下的医保衔接问题。从时间上,儿童可以参加居民医保,工作后参加职工医保,如果失业没有能力参加职工医保还可以参加居民医保,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在空间上,本市采取措施实现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地区的转移接续,畅通了地区间的转移接续通道。参保人员可以转移出去,也可以转进来,本地学生到外地上学,外地没有参保的可以回津参保,外地到天津上学,也可以在津参保毕业后转出去。
此外,本市建立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救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发生医疗、残疾和死亡的,由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资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相应待遇。(记者狄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