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为遏制虚假招标投标行为,近日,我省对建筑工程虚假招标投标行为如何认定进行了规范,并细化了25种市场主体虚假招标投标行为。
招标人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属招标人虚假招标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行为:预先约定投标人中标的;与特定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中标后再给予招标人或者投标人额外补偿的;投标截止后,允许特定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或者更改投标文件内容的;明示或者暗示评标委员会成员倾向性评审的;以胁迫、劝退、补偿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已经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或者已经采购材料设备,而后组织招标的。
投标人有下列十种情形之一的,属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协商约定投标报价的;采取联合行动或者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的;约定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放弃中标的;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持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投标的;不同投标人资格审查资料或者投标资料混装的;不同投标人资格审查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雷同的,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有相同人员的;资格审查申请书或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的,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的资金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接受他人指使或者为谋取利益,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属串通评标行为:私下接触投标人的;应当废标而不废标的;对特定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提出符合评审条件意见的;对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提出不公正评审意见的;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投标人在投标中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属弄虚作假行为:使用他人名义投标的;提供虚假业绩、财务状况、信用证明等材料的;使用其他单位人员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的;使用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资格证书等行政许可证件的。